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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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債權人 紀秀玫 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秀 原名: 林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月22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150058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