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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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26號原告 胡旻軒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被告 黃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籍設臺北市文山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次查,本件原告主張與 王辰惟 係夫妻,被告與王辰惟係在臺北工作認識;被告明知王辰惟係有配偶之人,仍與王辰惟發生性行為,並於民國00
0年0月0生下一女,而侵害原告配偶權,是本件既非專屬管轄範圍,本院又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石幸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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