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 黃冠傑 被告 黃家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光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