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章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章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章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
107年7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0年10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
37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8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7月29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