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文豪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6433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1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6433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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