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更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更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六三號
自訴人戊○○代理人丁○○
庚○○被告己○○
乙○○○丙○○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八十七年度自更字第三三號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及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及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八號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戊○○所擁有第三八七二三號「液、氣態流體控制閥自動關閉控制機構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權,專利期間自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九月三十一日止,其功能是使定時轉盤因上述裝置而能於超過六十分處後,轉盤不能退回,歸零關閉瓦斯,達到可定時及不定時之開關為其特徵,而本院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保全證據所查扣之十九個偽造品,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勘驗時,發現被告己○○、丙○○、乙○○○、甲○○○等人(按己○○於八十一年四月任遠寶公司北區營業處協理兼代理經理;丙○○為遠寶公司董事;乙○○○於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離職,之前任遠寶公司董事長;甲○○○為遠寶公司之監察人)所生產製造並予眅賣之瓦斯安全自動調整器,其中定時控制板有侵害自訴人所有上開新型專利權,因認被告等四人共同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嫌。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再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己○○、乙○○○、丙○○、甲○○○經自訴人戊○○提起自訴,認被告等人係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違法製造侵害新型專利權罪與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販賣侵害新型專利權物品罪云云,惟專利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等規定,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刪除;復經行政院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C號函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準此,揆諸上開條文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本件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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