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本件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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