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佩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佩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黃英彥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