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原告 張聖威 被告 何曾真雀 受告知人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振芳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