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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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原告德國阿迪達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告德國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原告法國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ZeegerVink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 為複代理人 李穎甄
陳引奕 被告 王振凱 (原名 王彥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10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6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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