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智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智芳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巫智芳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同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均嫌疑重大,且其所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犯後逃匿,於另案通緝期間,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起執行羈押,又先後於
104年2月14日起、同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婉如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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