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810號聲請人 孫玉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進福 、 黃美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所載與附表不符)。
二、相對人黃進福、黃美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