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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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73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積欠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未獲聲請人清償為由,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2743號裁定准許並對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鈞院96年度執全字第1795號)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鈞院提起本訴,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上開事件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執行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之。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進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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