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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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續一字第一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楊印槐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印槐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六十四號卷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