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宗鼎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99NX0000000-0│1│68│││公司(原 東森華榮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