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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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侵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志成 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強制猥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7年7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
7年12月24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防免其再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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