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源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源雄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張源雄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2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2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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