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28號聲請人 林曉君 相對人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宏仁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法定代理人 吳丞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3年7月29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工資及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113年7月29日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7,522元,惟相對人僅給付25,000元,其餘款項22,522元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事件,經宜蘭縣政府於113年7月29日調解成立。該調解紀錄記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林曉君(即聲請人):113年8月5日前給付28,513元、8月20日前給付19,009元,匯入原領薪資帳戶內,以上若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有113年7月29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2,522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強制執行,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