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令令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