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順成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順成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事實
一、被告黃順成因家暴傷害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522號提起公訴,本院經以105年度訴字第654號分案審理,於民國105年8月19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依被告供述之情節,證人即告訴人黃趙金珠之證述及診斷證明書等事證,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
277條第1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此一家庭暴力傷害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105年6月24日傷害告訴人黃趙金珠,經告訴人據此聲請暫時保護令後,旋又於同年7月17日及19日為本件被訴之犯行,再被告所自陳與母親同住,本件僅因細故即發生爭執,感情不睦,並要求告訴人搬離渠等共同之居所等情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上開犯罪之虞,非予羈押無從保障告訴人之人身安全,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諭令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及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詞、書證等證據資料,認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經本院於105年11月11日訊問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及辯護人於本次延押訊問,經詢問渠意見時,雖均表示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未據提出或說明具體理由,本院復查無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存在,上開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意見,自屬無據,要無礙於本院前開所為之認定,爰諭知自105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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