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肥料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澄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和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肥料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