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李宗樹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編號│1│2│├──────┼──────────┼──────────┤│罪名│贓物│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13次│有期徒刑2年1月│├──────┼──────────┼──────────┤│犯罪日期│⒈97年11月3日至同年│95年11月19日至96年3│││月14日被查獲時止之│月11日間之某日│││間某2次不同時間││││(2次)││││⒉97年11月4日至同年││││月14日被查獲時止之││││間某3次不同時間(││││3次)││││⒊97年11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查獲時止之間││││某3次不同時間(3次││││)││││⒋97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查獲時止之間││││某時(1次)││││⒌97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查獲時止之間││││某2次不同時間(2次││││)││││⒍97年11月14日某2次││││不同時點(2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署│署││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4150號│99年度偵緝字第185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9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0日│100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97號││決├────┼──────────┼──────────┤││確定日期│98年6月24日(撤回上│100年5月27日││││訴)││├─┴────┼──────────┼──────────┤│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緝字第163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