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貳點肆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7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5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月27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67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2.468公克,驗後淨重2.45
8公克)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7月2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故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珮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