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8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李金財 (民國108年6月1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上揭規定於小
額程序仍適用之。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依民法第6條規定,自然
人之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自然人死亡時
,即喪失權利能力,自不具得為訴訟行為之當事人能力,倘
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自非合法。
二、經核,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對被告提起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稽。然查,被
告於原告起訴前之108年6月1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被告欠缺當
事人能力,原告起訴並非合法,且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予以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