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魏廷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零伍佰伍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租金之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伍元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