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裕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蔡永興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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