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18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
參加人 鍾漢正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陳豪杉 律師複代理人 孫浩偉 律師被告 俞士華 追加被告 王秀琴 訴訟代理人 張峪嘉 律師
施旻孝 律師 林聖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