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703號原告美商亞麗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ridianTechno
logyComp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0、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仟肆佰陸拾陸
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計算方式:美金匯率34.002×725,
501.42=24,668,4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貳拾貳萬玖仟零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