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702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鏶鑫股份有限公司及訴外人 盧淑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鏶鑫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987,113元,
應繳裁判費3,255,8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5,32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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