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8號
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即接管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8年11月19日起至118年1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訴外人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台公司)於88年11月24日邀同相對人與第三人譚伯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億5仟萬元,借款期間自88年11月24日起至91年11月24日止。德台公司又邀同連帶保證人於91年11月19日與聲請人簽立增補借據,變更借款期限為88年11月24日起至96年11月24日止,復於94年11月23日邀同連帶保證人簽立增補借據,變更借款期限為88年11月24日起至
99年11月24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355%機動計息,目前利率為3.58%,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德台公司僅繳息至95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本金7億5仟萬元、利息及違約金,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德台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增補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為證。且本院於96年3月6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為爭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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