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9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姜建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CASIO、G-SHOCK商標之手錶共壹佰貳拾件、仿冒Baby-G
商標之錶盒共壹佰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姜建宏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品犯行,顯不知尊
重他人商標權,其行為對商標權人為該商標建立之形象與聲
譽造成危害,更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行
為可議,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考量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
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及商品數目,暨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仿冒CASIO、G-SHOCK商標之手錶共120件、仿冒
Baby-G商標之錶盒共100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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