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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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5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明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廷勳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