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六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查: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被告如能取具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擔保其後續審判之進行,是本院認被告無再為執行羈押之必要,爰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後,裁定准予取具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後,予以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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