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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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常業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