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告 許志平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志誠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張進明 、 陳義容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