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9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四
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日前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追加並更正後之
訴之聲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並將繕本逕寄被告收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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