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柏升陳世興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954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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