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246號
原   告  鄭仁潭
被   告  涂槿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237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於民國10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300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19日下午2時30分許,途經
臺中市○區○○○路與東英六街口附近時,見原告所管領使
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於該處,乃持足供兇
器使用之摺疊刀1把,下手破壞副駕駛座之車窗,致該車窗
損壞不堪使用,而侵入車內竊取DVD播放機1部、衛星導航機
1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237號判決有罪在案。原告
共計受損新台幣(下同)38,3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3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10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爭執,且願意
給付原告38,300元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
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
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時既陳明
同意原告之請求,自屬訴訟標的之認諾,應依上開規定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
四、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於原告勝訴
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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