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393號債權人 陳繼 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婷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㈡確認債權人請求自107年10月6日起至107年11月2日天數計
算是否有誤?(因始日不算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對於違約金之請求金額(77,000元)亦應一併更正之。
㈢確認請求簽約款55萬元部分是否有誤?(債務人既已違約
,只能依約沒收已繳簽約款3萬元,不應請求簽約款55萬元,係重覆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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