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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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林群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金蔥 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6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
3項、第4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民國104年8月7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二、聲請意旨:因開庭時雙方之陳述及回答,經閱卷之訴訟代理人提供之電子筆錄,筆錄關於陳述之記載甚多遺漏,為主張權利需上開完整錄音,為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61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107年12月26日、108年1月1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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