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王志宏之稱謂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