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木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木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木榮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9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1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65號、105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再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妨害投標未遂罪(1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2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3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妨害投標未遂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5日至99年10月26日間某日100年3月3日至100年4月7日間某日99年11月3日至99年11月17日間某日偵查機關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61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61號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19號108年度簡字第419號104年度訴字第665號、105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日期108.02.20108.02.20108.04.17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19號108年度簡字第419號104年度訴字第665號、105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3.12108.03.12108.10.07(撤回上訴)備註編號1至2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行)。已執行。
456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妨害投標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100年5月8日至100年5月31日間某日100年9月14日至100年11月10日間某日100年5月10日至100年5月19日間某日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4377號、第16567號、第12439號、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5174號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109.02.20109.02.20109.02.20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110.01.06110.01.06110.01.06編號4至6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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