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52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甲○○之關於住址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相對人甲○○之住址、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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