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叁佰陸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