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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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興久企業有限公司│台中商銀苑裡分行│96年8月31日│59,900元│0000000││├──┼─────────┼─────────┼───────────┼────────┼────────┼──┤│002│興久企業有限公司│台中商銀苑裡分行│96年9月30日│67,24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