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原告 蕭麗娜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00樓之0被告 蔡綵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0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01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郭韶旻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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