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啓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伍拾捌萬參仟捌佰零伍元(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式:
00000000×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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