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聲請人 陳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10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