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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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 謝凱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珍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周珍香已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二、請向事家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周珍香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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