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257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柴田紳債務人 葉政彬
一、執行標的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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